上海浦东新区上和商事调解中心调解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与原则

上海浦东新区上和商事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遵循中立、高效、保密的原则,致力于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商事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商业合作关系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调解中心受理的各类商事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争议、股权纠纷、知识产权侵权、跨境贸易争议等。

 

第三条 调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新加坡调解公约》(跨境纠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参照国际惯例、交易习惯,根据自愿、公平、合理、保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调解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阶段

 

第四条 调解申请

由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合作机构委派或委托案件或当事人(单方或双方)自行申请。申请方式:线上或现场提交纸质材料至调解中心受理处,明确纠纷基本事实、争议金额及核心诉求。

 

第五条 初步审查

调解中心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包括:

纠纷性质是否符合商事调解范围;

管辖权是否明确(如涉及跨境纠纷需确认适用法律)。

若受理,通知被申请人并征求其同意调解的意愿,若被申请人7日内未答复或拒绝调解,程序终止。

 

第二节 调解准备阶段

 

调解员指定

调解中心根据案件性质从调解员名册中指派具有相关行业经验的调解员,或由双方共同选定。

调解员需签署《利益冲突声明书》,确保中立性。

 

材料交换与预审

当事人提交材料:

书面陈述:包括争议事实、法律依据及证据清单;

补充证据:合同文本、交易记录、鉴定报告等。

调解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梳理争议焦点并拟定《调解预案》。

 

调解前沟通

调解员可通过电话、视频会议等方式与各方单独沟通,了解核心诉求及调解底线。

 

第三节 调解会议阶段

 

调解会议形式

线下会议:在调解中心指定场所(配备录音录像设备)进行。

线上会议:通过调解中心官方平台(支持电子签名、云端存证)召开。

 

第十条 会议流程

开场陈述:调解员宣读调解规则及保密要求。

事实陈述:双方轮流陈述争议事实及诉求(每方限时15分钟)。

争议焦点确认:调解员归纳核心争议点并引导协商。

调解模式选择:

面对面协商:直接对话,促进互信;

背对背调解:调解员分别与各方沟通,缩小分歧。

 

第十 方案制定

调解员根据协商进展提出中立建议(如分期付款、股权置换等)。

双方可就方案细节进行多轮修订,调解员协助拟定《调解协议草案》。

 

第四节 调解结果阶段

 

第十 达成协议

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应签署《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参照下列内容订立:

当事人及代理人基本情况;

案件主要事实、争议事实及各方主张;

调解方案及履行方式、履行期限;

违反协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争议解决条款;

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调解员签字并加盖调解中心印章;

签署及生效日期。

 

第十三条 调解的效力

生效的《调解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调解中心协助当事人进行司法确认。

 

第十 调解终止

若调解失败或调解期限已满调解员认为已无调解可能,调解员出具《终止调解通知书》,当事人可诉讼或仲裁。

调解中心退还已收取费用的50%(扣除必要行政成本)。

 

第五节 后续执行

 

第十 履行监督

调解中心提供履行跟踪服务(非强制),定期回访协议执行情况。

对未履行方,可依据司法确认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十 保密义务

调解过程、协议内容及调解员建议均属保密信息,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违反保密义务的,调解中心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 调解期限

普通案件调解周期为10-20个工作日;复杂案件可延长至30日。

跨境纠纷调解周期根据《新加坡调解公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费用标准

详见本调解中心《收费办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 解释权

本流程由上海浦东新区上和商事调解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浦东新区上和商事调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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