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新区上和商事调解中心

收费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收费原则

(一)调解费用按照“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收取。

(二)调解费用一般由纠纷调解申请人承担,也可由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或根据双方约定的比例分担。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一条  调解费收费标准

财产案件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取调解费:

(一)争议标的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按诉讼费标准的40%收取。

(二)标的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含)的,按诉讼费标准的25%收取。

(三)标的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含)的,按诉讼费标准的20%收取。

(四)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按诉讼费标准的15%收取。

申请调解时金额未确定的,由本中心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调解费数额。    

第二条  其他收费标准

(一)纠纷调解一般由1名调解员进行,各方当事人约定由多名调解员进行调解的,依照本中心相关规定承担增加的调解员报酬。

(二)在调解过程中发生的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收费主体。

(三)与商事主体就批量、新型相关领域等案件达成服务协议或共同开展的服务项目,实行市场化定价,可按约定收取调解。

(四)调解费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以外币为计算单位的,依照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计算。

(五)当事人申请约定调解费的,由本中心研究决定。

 

第三章 调解费的支付

第一条 支付方式

(一)当事人可通过银行转账或其他形式支付调解费用。 

第二条 支付时间

(一)案件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调解费;如案件未调解成功,则不收取调解费。

 

第四章 附则

第一条 解释权

本收费标准由调解组织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调整。

 

第二条 实施日期

本收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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